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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60周年再出「跨界」新招 大白兔開奶茶店
在上海創立將近一甲子的老品牌「大白兔奶糖」,又推跨界商品,趁著60周年慶,跟台商合作,在賣場開快閃店,賣奶茶、紀念品,消息一曝光,吸引大批鐵粉來朝聖,想買一杯飲料,平均排隊時間3小時起跳,熱門的抱枕、帆布袋,也賣到斷貨,人氣超旺。
店員:「大白兔奶茶1杯,然後大白兔晶球奶茶1個。」
好不容易才排到,幾乎能點的都買上一杯,上海老牌糖果大白兔,跨界賣飲料,人氣搶搶滾。
顧客:「(等)3-4小時。」
顧客:「從小就喜歡吃大白兔,然後我朋友昨天來排隊,也沒有買到,然後我想到早上來排快點,沒想到沒開門,就已經有人在排隊了。」
顧客:「正好開在我家對面,我今天有結婚送禮推薦空就過來排一下,但是沒想到排這麼久。」
排隊時間平均3小時起跳,但來的都是鐵粉,當然不能錯過這嚐鮮的機會。
顧客:「童年的情懷。」
顧客:「滿清涼的,然後喝上去,還有酸酸甜甜的感覺。」
店員:「64號飲料好了。」
把奶糖變奶茶,重要推手來自台灣,也是賣手搖飲料,趁著大白兔60周年慶,在賣場開快閃店,吸引年輕客群。
台商 李宗益:「(業績)大概是我們一般門店15倍,然後同時我們其實才賣了三天,我們已經上了微博熱搜榜,目前是第二名。」
顧客:「你喜歡這個,我也喜歡這個。」
不只奶茶夯,旁邊的紀念品店,同樣搶翻,印著經典logo的抱枕帆布袋,都賣到斷貨。
店員:「總共163元。」
為期3個月的快閃店,男女老少通吃,60年老字號賣情懷,不忘創新,仍舊魅力難擋。
演藝生態轉變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:審慎簽定演藝契約
文 / 陳志銘
在目前唱片市場一蹶不振,綜藝及戲劇方面又面臨陸、韓劇夾殺之下,演藝人員想要藉由臉蛋、才藝出線,可說是難上加難,且出線之後的產值亦不如以往。倘在出線之後,稍有名氣時不慎踏錯一步,進而可能遭經紀公司冷凍,並因此衍生接續的合約糾紛,甚至對簿公堂,這些都是值得省思注意的事。今天就讓小編推派這位原想靠臉蛋吃飯,卻差點餓死路邊,擦身過演藝圈的幽默筆者來分享一下演藝經紀約的相關問題。且因為演藝經紀契約存在諸多面向問題,礙於篇幅無法一次詳談,我們將分數次來淺談演藝經紀契約的相關問題,以供想踏入演藝圈的你(妳)、演藝經紀公司或經紀人在簽約時多想一下,甚至尋求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協助,讓演藝經紀契約更加透明、對等,俾以尋求經紀人與藝人間最大雙贏局面。
第一,身為明日之星的你(妳)被挖掘了以後,除非已原有相當人脈或強而有力的backup,否則大抵需要一位經紀人來幫你鋪陳接下來幾年的演藝工作(諸如與唱片公司的專輯錄製、戲劇演出及廣告商演代言等),因此就需要與經紀人簽訂一份「演藝經紀契約」,而進入演藝圈的第一份演藝經紀契約,因為你(妳)只是一位rookie,想當然耳自然不會有太多的磋商談判空間。而演藝經紀契約的內容,大概會有下列幾項:
(一)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何人、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。
(二)經紀公司抽成、佣金問題。
(三)競業禁止(非經經紀公司(人)同意,不得擅接演出)。
(四)著作權歸屬約定。
(五)經紀公司為藝人安排教育訓練的約定。
(六)形象維護(藝人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而影響形象之行為的約定)。
(七)合約合意終止或片面終止權約定。
(八)違約金約定。
(九)演藝經紀契約轉讓、讓渡約定(可否單方面,還是必須經過雙方同意才能轉讓)。
(十)續約時,原經紀約之雙方有無續約優先權等等。
以下就讓我們分別的談一談:
(一)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何人、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:
首先,演藝經紀契約第一項問題就是契約當事人為何人。如果單純一點就只有甲乙雙方(甲方為OO經紀公司,乙方為OOO藝人),這種狀況一來可避免之後契約不慎鬧雙胞,二來因為契約雙方主體明確單純,遇有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意見不一時,人多口雜,人少則好談,大家可坐下來協商尋求共識,才不至於走向對簿公堂的情形。所以,筆者當然會較推只有單純雙方的演藝經紀契約。
接著,就是契約存續期間問題。現行演藝經紀契約存續期間少則2年(發張EP,試人氣水溫),多則10年也有。契約存續期間短,則不利於經紀公司對於藝人訓練、規劃;契約存續期間過長,遇有雙方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不一致時,會認為綁手綁腳,不利於解約,另尋東家。因此筆者建議可先與經紀公司談談簽約後幾年的發展方向,考量唱片製作周期(要出幾張)、戲劇(要拍幾齣)的屬性不同、自己對於演藝工作抱定多大的企圖心等等因素,而約定適合於雙方的契約存續期間。再者,如尚有兵役、就學或懷孕生子問題的年輕藝人,亦應考量是否將就學、兵役或妊娠期間予以排除在契約存續期間之外。否則若經紀公司認為就學、兵役或妊娠期間亦須履行所接洽的演出工作,而時間無法併用時,雙方也容易產生歧見。
至於演出的地區的限制,因為目前台灣藝人並非僅限於在台灣地區演出,尚可在大陸地區演出,因此契約限制的區域是否涵蓋大陸地區,甚至是星馬地區,亦應一併檢視考量,否則遇有外地展演機會,可能還須經經紀公司同意才能演出,不然就會有違約問題。
再來,值得探討的一項新興問題即在於,現今網路社群平台興盛,若藝人在自己所經營的社群平台上偶有隨興演出或跨刀站台的行為,礙於演藝經紀契約並不一定會詳加約定,因此建議先詢問過經紀人,並徵得同意,或是先於經紀契約中約定,以避免被認定有違約演出的情事(通常會有爭議,多半是雙方已經存有諸多不快)。
待續。
(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、橋頭地檢署檢察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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