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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


世衛認可中醫地位 納入醫學綱要部分西醫反彈
多人想要調理身體就會想到中醫,今年世界衛生大會決議,要將中醫列入全球醫學綱要,等於是將中醫「扶正」為主流醫療體系,引發部分西醫界反彈,認為中醫不夠科學,不過也是有不少人認為,中西醫相輔相成的門診、治療都行之有年了,讓中醫能獲得更多研究和關注,對病人健康更有利。

中醫師鄭鶴祝:「吸,還好嗎?」

扎針,從頭到腳,這個來看病的阿姨很淡定,針灸對民眾來說是相2018熱銷產品網路熱銷產品當習慣的中醫療法,整復推拿,也不少人愛。

民眾:「頭會很痛,痛到(看醫生)吃止痛樣沒有效,然後也沒辦法睡覺,然後要來這邊推拿,然後要吃藥才會好。」

要調身體,常會直覺想到中醫,2019年世界衛生大會重要決議,要將中醫藥、傳統醫療,列入ICD全球醫學綱要,也就是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,等於將中醫「扶正」為主流醫療體系,不過這個消息,引發部分西醫界的反彈。

中醫診所院長陳潮宗:「中醫的好,可能並沒有完全被世人知道,但是如果把中醫納入,所謂全球醫學綱領裡面,更多的西醫朋友,更多的科學家來研究中醫,對於民眾的照顧會更完整,例如目前的狀況下,像癌症的治療是目前最熱門的一個項目,像很多的放療化療,甚至一些所謂免疫醫學的療法,其實都有產生一些副作用,那中醫在緩解這些副作用,或者說在結合西醫的治療裡面,其實有很好的一個療效。」

中醫師鄭鶴祝vs.病患:「顏面神經麻痺的時候,這邊跟這邊都會痛起來,對,然後現在這邊也會痛。」

不只東方國家對中醫很熟悉,西方國家接受度也越來越高,像是美國游泳名將菲爾普斯,就很稱讚拔罐。

資深記者王薏絜:「根據衛福部統計,全台灣有3千多家的中醫診所,那醫院裡面附設中醫部門的,從98年的81家,到108年118家,10年內成長了46%。」

而中西醫整合門診也越來越多,中醫被部分人士認為不這麼科學,擁有中西醫雙執照的醫師黃伯瑜認為,臨床上相輔相成的效果已經相當明顯。


聯醫中醫內科主任黃伯瑜(中西醫雙執照):「把一個事情講清楚了,它可以有重複性,可操作性,其實它就是一個符合科學的定義,可是西醫診斷了脂肪肝以後,其實目前沒有太好的藥物可以做治療,那麼主要是從生活模式,飲食運動去改善,那麼中醫在這個時候,我們去處理改善這個整體代謝的狀態,那麼不管是所謂的行氣活血,或者是祛濕清熱等等,它都可以有一定的幫助。」

根據資料顯示,20幾家的醫學中心,就有17家附設中醫部門,全台灣中醫師執業總人數6800多人,在醫院執業的有835人,佔了12%,診所的有近6千人,佔87%。

衛福部中醫藥司司長黃怡超:「那如果現在除了輸入西醫病名,因為都還在,同時有一個中醫的證型的話,其實對於我們了解病人就醫,或是甚至於中醫根據西醫的病,中醫的證,他開什麼方,其實我們以後對於整個,站在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,我們了解說民眾的疾病型態,你不管是心血管疾病、癌症,或是精神疾患,都可以因為這樣做跨國比較,那也因為這樣,可能也可以推估說,所有這個跟健康相關的議題裡面,對於國家、區域,還有跨國、跨區域之間的比較、對照。」

衛福部中醫藥司司長認為,這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,促進精準醫療和跨國分析,對人類的健康有正面意義。


 演藝生態轉變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:審慎簽定演藝契約


文 / 陳志銘

在目前唱片市場一蹶不振,綜藝及戲劇方面又面臨陸、韓劇夾殺之下,演藝人員想要藉由臉蛋、才藝出線,可說是難上加難,且出線之後的產值亦不如以往。倘在出線之後,稍有名氣時不慎踏錯一步,進而可能遭經紀公司冷凍,並因此衍生接續的合約糾紛,甚至對簿公堂,這些都是值得省思注意的事。今天就讓小編推派這位原想靠臉蛋吃飯,卻差點餓死路邊,擦身過演藝圈的幽默筆者來分享一下演藝經紀約的相關問題。且因為演藝經紀契約存在諸多面向問題,礙於篇幅無法一次詳談,我們將分數次來淺談演藝經紀契約的相關問題,以供想踏入演藝圈的你(妳)、演藝經紀公司或經紀人在簽約時多想一下,甚至尋求相關法律專業人士協助,讓演藝經紀契約更加透明、對等,俾以尋求經紀人與藝人間最大雙贏局面。

第一,身為明日之星的你(妳)被挖掘了以後,除非已原有相當人脈或強而有力的backup,否則大抵需要一位經紀人來幫你鋪陳接下來幾年的演藝工作(諸如與唱片公司的專輯錄製、戲劇演出及廣告商演代言等),因此就需要與經紀人簽訂一份「演藝經紀契約」,而進入演藝圈的第一份演藝經紀契約,因為你(妳)只是一位rookie,想當然耳自然不會有太多的磋商談判空間。而演藝經紀契約的內容,大概會有下列幾項:

(一)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何人、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。
(二)經紀公司抽成、佣金問題。
(三)競業禁止(非經經紀公司(人)同意,不得擅接演出)。
(四)著作權歸屬約定。
(五)經紀公司為藝人安排教育訓練的約定。
(六)形象維護(藝人不得有違反公序良俗而影響形象之行為的約定)。
(七)合約合意終止或片面終止權約定。
(八)違約金約定。
(九)演藝經紀契約轉讓、讓渡約定(可否單方面,還是必須經過雙方同意才能轉讓)。
(十)續約時,原經紀約之雙方有無續約優先權等等。

以下就讓我們分別的談一談:
(一)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何人、契約存續期間及演出地區的限制:

首先,演藝經紀契約第一項問題就是契約當事人為何人。如果單純一點就只有甲乙雙方(甲方為OO經紀公司,乙方為OOO藝人),這種狀況一來可避免之後契約不慎鬧雙胞,二來因為契約雙方主體明確單純,遇有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意見不一時,人多口雜,人少則好談,大家可坐下來協商尋求共識,才不至於走向對簿公堂的情形。所以,筆者當然會較推只有單純雙方的演藝經紀契約。

接著,就是契約存續期間問題。現行演藝經紀契約存續期間少則2年(發張EP,試人氣水溫),多則10年也有。契約存續期間短,則不利於經紀公司對於藝人訓練、規劃;契約存續期間過長,遇有雙方對於演藝事業發展方向不一致時,會認為綁手綁腳,不利於解約,另尋東家。因此筆者建議可先與經紀公司談談簽約後幾年的發展方向,考量唱片製作周期(要出幾張)、戲劇(要拍幾齣)的屬性不同、自己對於演藝工作抱定多大的企圖心等等因素,而約定適合於雙方的契約存續期間。再者,如尚有兵役、就學或懷孕生子問題的年輕藝人,亦應考量是否將就學、兵役或妊娠期間予以排除在契約存續期間之外。否則若經紀公司認為就學、兵役或妊娠期間亦須履行所接洽的演出工作,而時間無法併用時,雙方也容易產生歧見。

至於演出的地區的限制,因為目前台灣藝人並非僅限於在台灣地區演出,尚可在大陸地區演出,因此契約限制的區域是否涵蓋大陸地區,甚至是星馬地區,亦應一併檢視考量,否則遇有外地展演機會,可能還須經經紀公司同意才能演出,不然就會有違約問題。

再來,值得探討的一項新興問題即在於,現今網路社群平台興盛,若藝人在自己所經營的社群平台上偶有隨興演出或跨刀站台的行為,礙於演藝經紀契約並不一定會詳加約定,因此建議先詢問過經紀人,並徵得同意,或是先於經紀契約中約定,以避免被認定有違約演出的情事(通常會有爭議,多半是雙方已經存有諸多不快)。

待續。

 

(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、橋頭地檢署檢察官)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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